首先要明确的是,这并不是一项新出台的政策,只是有关部门在答复建议的过程中,对相关政策的梳理和明确。答复中所依据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其实是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印发的一份文件,也就是说其实相关政策早已得到了落实。 于城市而言,可以有效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我国现在有2.9亿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尽管其中大多数人每年回乡的时间已经不足两个月,但真正在城市落户的只是少数。这也是“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 上述政策的明确,会给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吃下一颗“定心丸”。房产但由于农民在农村的权益有很多,仅仅明确宅基地这一项(而且还只是“使用权”)所带来的效用有多大,尚是个未知数。于农村而言,可以激励农民改善住房,从而增加农村投资。 讲一个前些年遇到的真实案例。一对农村夫妇的女儿在城市工作落户,并且已经把父母接到城里居住。像这种情况,如果放到今天,应该可以大胆投资了。只要房子不倒,产权不会旁落。 显然,像前面案例中的一家人,有修缮居住的需求,但从世界经验看需要在农村保留第二居所的家庭是极少数;即便是与那户人家一样有居住需求的,也未必是希望在自己的故乡保留一幢房屋,他们可能更希望在城市郊区拥有一处住宅。归根到底,宅基地要流通流转起来,互通有无、交易换手,才有价值。宅基地在农村人手里是如此,在城市人手里,更是如此。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有句话值得细细咀嚼: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意味着,城镇子女继承得到的房产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 法律规定,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但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只在30年的承包期内是确定的,超过这个期限,土地承包关系要不要调整、如何调整,都还没有明确。这意味着超过承包期,城镇户籍子女的继承问题短时间内不会有答案。如此一来,明确房产宅基地继承权的实际意义也就打了折扣。 改革的突破口或许不是允许继承,而是允许退出。其实,无论继承还是退出,都是对农民切身权益的保障,而后者的交易成本更低、综合效益更高。房产未来的农村改革,不妨踏踏实实从农村权益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开始。这一方面的改革有法律依据,无需大费周章获取另外的“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已经安排了试点,希望能尽早发现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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