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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房地产税迈出了重要一步

更多资讯请访问建德房产网www.jiande.biz    文章类型: 房产新闻         点击数:686 加入时间:2020/6/6 8:53:42

民法典正式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9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全文,已经公布。其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规定,跟此前的“物权法”相比,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


这个变化意味着什么?尚未有人分析过,大家给予的关注也不够。


我个人认为:民法典第359条的新表述,为房地产税的诞生和推广,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我们先看一下,民法典第359条的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再看一下即将被取代的“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可看看出,“民法典”跟“物权法”最大的不同,在住宅续期方面。“民法典”加上了这么一句话——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而“物权法”根本没有提及,续期的时候还要“缴费”的问题。


“物权法”是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正是因为物权法没有提及收费问题。于是在实际操作中,就出现了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既然没有提及收费,那么就应该是免费的。也就是说,住宅土地的使用权表面上看是70年,但事实上可以无限期自动续期,而且不缴费。


第二种理解是:“住宅用地”当初设计了70年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是要购买的,那么以后续期当然要收费,而且不能太低!

现在,民法典里突然加上了一句话——“(住宅用地)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句话的实质,是留下了一个口子:未来就此将专门制定法律或者法规!


什么法律、法规?我的理解:就是房地产税法!


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将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来解决。


我的预测是:未来不仅仅是住宅,商铺、公寓、写字楼,甚至包括工业厂房、宿舍,在土地到期之后,续期阶段都可能采取房地产税的方式。


众所周知,由于中国土地出让中存在“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说不动产的业主都趸交(一次性缴纳)了土地租金,无非是时间长短不同。商办类的40年左右,住宅类的70年左右。


由于趸交了“土地租金”,所以在土地到期之前,全面征收房地产税是不合理的。如果强行开征,住宅类的就要有免征面积。比如每人有多少平米住宅,是不用交房地产税的。只有超过的部分,才用交税。


但这种制度安排之下,其实征收不了多少房地产税。因为拥有多套房的家庭毕竟不多,中国人目前户均商品住房只有1.1套左右。这意味着,只有10%左右的房子需要交税。


如此,开征房地产税就没有多少意思。


要知道,房地产税是准备做地方政府“长期饭票”来用的。只有10%的房子交税,怎么能行?


但中国所有的房子,其土地都存在使用期。除了政府、学校、医院、公共设施、军队设施等公益性的之外,其他房屋土地到期之后,需要续期的时候,就是开征房地产税最好的时间点。


到那时,可以把土地使用金转换为每年一次的房地产税,跟美国一样。


所以说:这次“民法典”其实给开征房地产税,预留了一个“后门”。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个预测,是否靠谱,大家可以见证。估计用不了5年,这个思路就会明确。


仍然维持之前的看法:开征房地产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至于让绝大部分房子都交房地产税,需要等到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都到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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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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