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24日电 (高瑞峰)24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该中心发布通知,对首套房、二套房、贷款次数等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成套住房贷款次数进行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产记录、无房贷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政策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有两套房产记录、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房贷记录、有一套房产记录和购买另一套住房房贷记录,不得发放贷款。
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贷款次数之内。
缴存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签署《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此外,4月30日起,该中心调整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支付物业费和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取消住房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完)